節稅約一億五千萬元 終獲不起訴處分

事實摘要
被告共10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遭檢察官偵查,被告翁OO於94年7月向新竹縣文化局表示有意捐贈中國少數民族服飾1批840件,經新竹縣文化局選聘專家審查鑑價後,決議以被告翁OO原訂價格之8.3折核計捐贈價格。
被告翁OO再以捐贈金額〈即鑑定價格〉之20%至28%賣給其他被告。其他被告因知新竹縣文化局審查鑑價金額,但實際購入金額卻僅捐贈金額之20%至28%,於95年間向國稅機關申報94年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額中捐贈項目,未以實際購入金額申報,卻以鑑定價格新台幣4億2,149萬元申報,國稅局認為被告施用詐術方式虛增列舉扣除額,預估將減少稅收約達1億5,219萬元,故向檢調檢舉。案經被告委任白宗弘律師為辯護人,終獲檢方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關鍵:
一、按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8條第2項之規定,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該文物、古蹟之價值,由新竹縣文化局認定並出具證明。
二、前揭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8條第2項,僅規定所捐贈文物、古蹟之價值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至於申報時應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鑑定價值或捐贈者之實際購入金額,現行相關法律並未針對此節明文規定。

相關法規:
1、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2、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8條: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前項文物、古蹟之價值,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