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散布不實謠言恐觸法

惠博法律事務所-編輯部W

一、事實摘要:

高雄市警察局指出,有男子在社群網站聲稱,在捷運站出口等人的時候,突然看到一名黑衣男子持摺疊刀經過,於是在網路上貼文,兩天內有上百名網友轉貼。但經過調查,這名黑衣男子有過動、智能障礙與自閉症等多重障礙,且只是拿修指甲的銼刀剛好經過,並沒有攻擊行為,貼文者的說法事實明顯不符。

高雄市警察局最後表示,臺北捷事件後,大眾產生「集體創傷壓力症候群」,對周遭民眾過度警戒恐懼,而出現「預期性焦慮」,民眾不要將創傷經驗過度聯想、放大恐懼,以免讓人際關係更疏離。

二、律師叮嚀:

在網路散布謠言可能涉嫌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妨害安寧秩序跟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或同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因此網路留言應謹慎,避免誇大其詞的描述。

三、相關法規:

刑法

第151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