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法律編輯部-D
一、模擬案例
A君犯偽造文書,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三個月,並宣告緩刑,但A君竟然又再緩刑期間犯下運送毒品之罪刑,試問A君是否構成累犯?
二、律師叮嚀
累犯的構成要件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有三:
(一) 1、行為人必須曾受徒刑之執行。
2、犯罪必須發生於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
3、行為人再犯之罪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二) 緩刑係暫不執行刑,固期間內再犯,其緩刑之宣告撤銷,非累犯,在假釋中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其所餘刑期仍應執行,其犯罪,亦非累犯,因為徒刑皆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
三、相關法規
(一)刑法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二) 刑法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