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拒絕於夜間接受訊問

惠博法律編輯部-D

一、新聞摘要(中央社 – 2014年8月26日 上午9:31)

偵辦台中富商撕票案的檢警專案小組昨天迅速逮捕到林志維、鄭靖達2名共犯,兩人拒絕夜間訊問,檢警今天上午持續訊問,釐清犯案細節。

警方昨天在屏東縣鹽埔鄉逮捕31歲的林志維,隨後在中山高速公路南下西螺休息站捕獲另一名共犯鄭靖達,2名嫌犯承認參與策畫綁票,但否認撕票殺人。

警方初步清查兩人都沒有前科,對於兩人在綁票案中扮演的角色及涉案程度,展開調查。至於潛逃泰國的主嫌謝源信,警方說,透過刑事警察局已連絡泰國警方協助查緝。

 

二、律師叮嚀

按夜間為人之休息時間,此時精神活動與身體狀況,均不如白天,如於夜間訊問被告與犯罪嫌疑人,一來剝奪其休息時間,二來於其精神不濟時所為陳述,是否與其意思相符,可能有所疑慮,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拒絕於夜間接受訊問,偵察機關不得強迫,以確保陳述之任意與正確性。

但當事人亦得請求於夜間訊問,此時應認當事人放棄拒絕訊問權,自得於夜間訊問之。惟被告與犯罪嫌疑人若拒絕夜間訊問,亦無法返家,只能於訊問機關過夜。

 

三、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受詢問明示同意者。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四有急迫之情形者。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