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法律編輯部-D
案件事實:
新北市一名男子到郵局買二個掛號信封,一個連同郵資的掛號信封是二十六元,但是,郵務員卻找其七十四元,事後該名郵務員向男子表明多找錢,但卻直接從對方手中取回一枚五十元硬幣,遭該名男子告訴搶奪罪。
不起訴關鍵:
該名郵務員其態度雖有不妥,但當天郵局結算結果確實短少二十六元,也就是一個掛號信封的費用,且該郵務員並沒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僅是取回掛號信封的錢,且其拿走銅板的過程並未施以強暴或脅迫,所以不致構成搶奪罪。
相關法規:
刑法第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