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販售隱形眼鏡 違藥事法

惠博法律編輯部-D

一、新聞摘要【中央通訊社記者龍珮寧台北1日電】

有業者推出下載APP軟體,透過APP可下單購買隱形眼鏡,再到門市取貨,隱形眼鏡的保存液也宣稱含有維他命成分療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科長呂在綸表示,隱形眼鏡屬醫療器材,依法律規定,不得在網路及相關通路販售。至於保存液,呂在綸說,食藥署至今還沒有核准具特定效能保存液的隱形眼鏡許可證,隱形眼鏡說明書上,僅能刊載「保存液成分及其百分比」,若刊載特定效能,則需檢附所宣稱效能的臨床試驗或學術理論依據。

二、律師叮嚀

手機APP軟體視同網路虛擬通路,業者若是以APP軟體販售隱形眼鏡、保存液宣稱含維他命成分療效,且隱形眼鏡屬醫療器材,依藥事法規定,不得在網路及相關通路販售。若在網路上進行相關的販賣,將違反藥事法第27條的規定。主要原因是依藥事法規定,非藥商不得販售藥物,包括藥品及醫療器材,而網際網路是一種虛擬空間,依目前法令規定,尚無法申請藥商許可執照,故無法於網路上從事藥物販售。若違規者將會以無照藥商處理,依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並依據藥事法第92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相關法規

藥事法第27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藥事法第92條第一項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
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
、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