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法律編輯部-D
一、新聞摘要
〔2014年9月9日自由時報記者劉慶侯、陳恩惠/台北報導〕
24歲朱姓男子是家中獨生子,剛從軍中退伍,雙親為犒賞他,與家族成員共7人,一起到中國天津旅遊,順道過中秋;一家人前天到松山國際機場搭機,未料通關時移民署移民官發現,朱男護照出入境日期戳章,被原子筆打x後,改為「23」及「24」,朱男雖承認塗改,但塗改的原因卻很無厘頭;他說,「修改日期比較方便記憶」、「未來申辦護照時會比較便宜」,說詞讓航警人員傻眼,然因護照被塗改,此舉讓他無法出境,眼睜睜看著家人出國,還得吃上偽造文書官司。
二、律師叮嚀
(一)中華民國護照屬公文書,任何塗改、變造內頁或出入境戳章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惟因朱男非現行犯,晚間8時左右檢警將他請回,但已將全案依偽造文書印文罪函送。
(二)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偽造文書印文罪乃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即可基於本身之職權為公訴程序發動,切勿因一時貪玩而觸法。
三、相關法規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