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行動電源放於易燃處充電引發火警 因過失而引發火勢將可能構成失火罪

惠博法律編輯部-D

案件事實:

k姓女子和朋友合租套房,在上班前,將充電中的手機行動電源放在床上,兩個鐘頭後引發火勢,燒毀套房內的裝潢與家具。警消勘查火場後,依現場燃燒狀況、火流延燒路徑與燒損程度研判,床上的手機行動電源附近應為起火處;再勘查行動電源塑膠外殼及內部,燒損碳化嚴重,認定起火原因是行動電源引起火災;但女子堅稱自己將充電中的行動電源放在床頭櫃,是正常使用行動電源,且行動電源被嚴重燒毀難以辨識,無法追究行動電源廠商責任問題。

律師叮嚀:

該名女子將手機行動電源,放在租屋處的床頭櫃上充電,二個小時後,行動電源引發火警,燒毀套房內的裝潢與家具,因使用行動電源不甚引發火災,可能構成刑法173條第2項公共危險罪之失火罪。

相關法規:

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