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倒置在道路上 涉及公共危險罪

惠博法律編輯部-D

一、新聞摘要(自由時報8/24,記者葉永騫/萬丹報導)

屏東縣萬丹鄉反對自來水公司鑿井的凍弄井事件,前鄉農會理事長李麗卿等4人涉嫌封路、抗爭,屏東警方在傳訊後依公共危險等罪嫌函送屏東地檢署偵辦,李麗卿強調,她是為民眾的權益來打拚,不畏打壓。

自來水公司在萬丹鄉鑿井作為自來水源,提供萬丹鄉民使用,但地方民眾和農民擔心將造成一般家庭用水及農漁用水抽不到地下水,進行強力抗爭,前萬丹鄉農會理事長李麗卿更號召民眾到鑿井的地點抗議,以混凝土倒在道路上阻擋鑿井工具進入,引發警方與民眾衝突,警方認為已涉及公共危險、煽惑罪嫌,日前傳訊李麗卿及鄉代鍾量在、陳國風、方天仕等主要人員到場。

 

二、律師叮嚀

反對民眾將混凝土倒置在道路上可能已經造成妨害民眾通行之結果發生,涉及刑法第185條第1項的公共危險罪中所稱之「損壞或壅塞陸路」;且民眾若欲集會遊行應依集會遊行法第8條之規定事先申請,且當日在抗爭現場用麥克風指揮封路,亦可能涉及刑法法第153條之煽惑罪。

公共危險罪章之犯罪係非告訴乃論罪,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

 

三、相關法規

(一)刑法第153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二)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集會遊行法第8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