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以他人的名義及身分證號碼訂購車票,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

惠博法律編輯部-D

案件事實:

O姓男子在電腦資訊公司擔任硬體維修工程師,涉嫌在一年內,利用老闆、父親、妻子、女兒等十三人名義,從公司及住處的電腦,連線到鐵路局的網路訂票系統,訂走假日從宜蘭站到臺北站的對號列車,總計訂購兩百六十四次,共一千三百八十二張車票。
勝訴關鍵:

該名男子堅稱自己的電腦遭駭客入侵,沒有犯案,但經過刑事局鑑定其電腦沒有問題。由於以他人的名義及身分證號碼訂票,會排擠正當訂票者,並損害訂票系統的正確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因此構成偽造私文書該當要件。

相關法規:

(一)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或是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將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的一倍至十倍罰鍰。

(三) 鐵路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