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單偽簽其他車主姓名 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惠博法律編輯部-D

 

一、案件事實

P姓男子騎機車時見前後沒車,遂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二段式左轉,因而遭員警攔查。因男子表示未攜帶身分證件,員警即以警用小電腦查詢男子之車籍資料等,卻當時天色昏暗,視線不清因而輸錯車牌號碼,查得錯誤之車牌號碼係另一名車主所有,員警詢問是否為車主時,該名男子竟點頭。發現員警未起疑,就依員警開立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的移送聯上所載姓名,偽簽另一名車主的簽名,遭桃園地方法院依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兩個月有期徒刑。

 

二、勝訴關鍵

男子並非車主本人,當下不但未口頭或搖頭否認,反而點頭示意,還偽簽姓名,足以影響警方舉發交通違規與交通事件裁決單位裁罰的正確性,並可能使真正的車主無辜受交通違規裁罰,構成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男子雖辯稱被開單時心情不好,隨便應和警方,資料正確與否並不在乎,但冒用別人簽名,即構成偽造文書罪,切勿僅為了規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六百元的罰鍰,因而留下前科。

 

三、相關法規

(一)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三) 現行法規: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8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轉彎)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