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騎電動腳踏車 因屬動力交通工具故觸犯公共危險罪

惠博法律編輯部-D

 

案例摘要:

K姓男子騎電動腳踏車到友人家,喝了藥酒後,回程時騎電動腳踏車與未成年少年所騎機車碰撞,警方到場對他開單,男子主張騎腳踏車喝酒不應開單。但警方表示,電動腳踏車屬動力交通工具,雖然不需考照就可上路,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仍不可酒駕,否則可以慢車駕駛人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處以罰鍰。

 

律師叮嚀:

所謂「動力交通工具」,指該交通工具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推動、蒸汽機、汽油、柴油、天然氣、電動皆屬其中;又所謂交通工具並不限定於陸上,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的交通工具都包含在內,故除電動機車外,電動自行車或其他加裝動力推動的交通工具皆包含在該條的範圍內。

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電動腳踏車也屬於動力交通工具的一種,酒後騎電動腳踏車,屬於醉態駕駛的範疇,仍舊構成公共危險罪。

 

相關法規: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