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5年累犯違規 不分汽機車

惠博法律編輯部-D

一、新聞摘要【2014年08月10日11:44中央社】

裁決所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修正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於5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次以上者,將處新台幣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自吊銷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民眾常誤以為駕駛汽車或機車酒駕違規次數會分開計算,但不論汽車或機車酒駕,均列入駕駛個人違規紀錄,所以違規次數都會合併計算。

 

二、律師叮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是從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修正實施,因此自該日起以後的違規案件,其五年內酒駕次數計算期間應為違規日往回推算,也就是說即使駕駛人前次酒駕違規日是在新制上路前,但只要是在五年內即新制上路後再酒駕者,仍就符合該項五年內二次以上酒後駕車的要件,必須依照新制進行處罰。

 

三、相關法規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二)刑法第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