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摘要:
原告係被告理學院數學系副教授,於民國99年12月10日申請升等為教授,經被告數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系教評會)決議不通過原告申請升等案之初審。原告不服,於100年1月26日提出申訴,經被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100年6月1日決定將原決議撤銷,由原措施單位重新審查。嗣系教評會100年6月30日會議決議仍不通過原告申請升等案之初審。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教育部訴願決定(下稱第一次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由被告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系教評會於101年1月13日召開會議,決議通過原告申請升等案之初審,由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院教評會)進行複審。院教評會將原告之著作送請4位校外專家學者審查,其對於原告是否升等為教授之審查意見,1位總評極力推薦,2位總評極力推薦與推薦之間,1位總評推薦與勉予推薦之間。院教評會於101年5月9日召開會議,依據國立中正大學理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以下稱院升等準則)規定,計算原告申請升等案之複審成績為61.43分,未達該院教師升等複審通過標準70分,決議不通過原告申請升等案之複審,由被告以101年5月17日中正理院字第1010004417號函知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勝訴關鍵:
(一)被上訴人係數學系副教授申請升等教授,而理學院教評會除由2位數學系代表外,餘11位委員各為理學院院長、地球與環境科學系主任與教授;物理系主任及教授;化學暨生物化學系主任及教授;生命科學系主任及教授,此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此等由絕大多數非數學系教師成員組成之院教評會,就被上訴人之升等案,係屬由非相關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委員會,不應對上訴人之專業學術能力以多數決作成決定。
(二)原告之著作送外審,外審專業人員出具審查意見後,除被告理學院教評會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意見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外,原告外審研究部分之成績已定,被告理學院教評會不得另行就該部分再為會影響升等結果之評量。此際適用理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第 9 條之綜合評量,即不應再將之列為評量項目。否則形同推翻外審專業人員之專業審查意見,違反考試專業評量原則,亦與司法院釋字第 462號解釋意旨未符。
三、相關法規: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4條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必要時,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理審查。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體育、藝術、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其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