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投資違反規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

被付懲戒人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於94年10月28日家族成立「千金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時,登記為該公司之股東,投資該公司新臺幣340萬元,占資本總額800萬元之42.5%,於98年7月31日該公司變更登記,被付懲戒人之持股比例仍未變動,嗣被付懲戒人辦理99年財產定期申報時,將上開投資登載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於99年12月28日持向監察院申報財產。案經監察院發覺被付懲戒人之投資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而提案彈劾,移送審議。

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定,公務員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事業,為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之旨,決議予以申誡之懲戒處分。

【澄字第33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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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13條第1項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