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法律編輯部-D
新聞摘要: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健全酒品市場,製酒業者產製之「料理米酒」,應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如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所製成之酒品,即使名稱標示為「料理米酒」,亦應依照其使用原料歸類「其他酒類」申報課徵菸酒稅。
律師叮嚀:
依據菸酒稅法第2條之規定,料理米酒,其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每公升應徵收菸酒稅新臺幣九元;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菸酒稅七元。產製廠商如係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的料理米酒,應以「其他酒類」申報繳納菸酒稅,倘若廠商取巧以「料理米酒」申報,按同法之規定,則涉有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除補徵菸酒稅外,並按補徵稅額處以一倍至三倍罰鍰。
相關法規:
菸酒稅法第19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情形之一者,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 二、於第十四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 三、國外進口之菸酒,未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 四、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者。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者。 六、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者。 七、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者。 八、其他違法逃漏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