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案件 若情節重大主管機關應追回租稅優惠

一、新聞摘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日前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修正條文經總統公布,並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生效,未來企業若涉及逃漏稅或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案件且情節重大者,恐遭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的待遇。新修稅捐稽徵法第4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的待遇。並增訂第2項,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的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該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的待遇。

 

二、律師叮嚀

情節重大的認定,將由中央各主管機關來認定;若是屬於環保問題,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而是否違反勞工相關案件,主管機關則為勞動部;至於食品衛生安全的問題,則由衛生福利部管轄。另外,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違章行為發生日在103年6月20日以後者,始有新修稅捐稽徵法第48條規定的適用。

 

三、相關法規

稅捐稽徵法第48條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