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某日,甲搭乘板南線捷運打算至南港展覽館看演唱會,車程中甲突感飢餓難耐,遂於捷運車廂內吃起麵包來,恰巧捷運人員經過,便以甲在車廂內飲食為由,裁處甲1500元罰鍰。甲不服,認為自己只是小學生不應受罰,甲的主張有理由嗎?
二、相關法規:
大眾捷運法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十一、非為乘車而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十四、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行政罰法第9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三、結論:
本案中甲之行為確實已觸犯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一項第9款之規定,然而甲為未滿14歲之人,故捷運人員確實不可對甲處1500元之罰鍰。然而甲若依然故我持續在捷運車廂內吃東西,捷運人員可依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甲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