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對言論及新聞自由之保障,對於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規定應從嚴解釋

一、事實概要:原告經營之東O新聞台電視頻道於民國101年1月3日下午4時許在「攔K新聞」節目報導「躲警方追緝,男挾持運將開槍射殺」新聞(以下簡稱:系爭報導),多次出現通緝犯意圖舉槍自殺之畫面,被告認該畫面雖經後製處理,惟出現次數頻繁,有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之情形,已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第2款規定,遂依同法第36條第5款規定,以101年6月21日通傳播字第00000000000 號裁處書,核處罰鍰30萬元,並應立即改正,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製播節目(以下簡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101年9月7日院臺訴字第0000000000 號決定書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勝訴關鍵

(一)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係管制言論之內容,禁止播出有該條各款所定情形之節目,然本件系爭報導所呈現之內容與方式實難認已達應完全禁絕之程度,至多僅係有無違反分級規定之問題。

(二) 基於對言論及新聞自由之保障,對於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規定應從嚴解讀。系爭報導或有違新聞專業與倫理要求,然尚未達已妨害兒、少身心健康之程度,原處分逕予裁罰,容有違誤。

 

三、相關法規

(一)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播送節目內容之限制)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節目之分級及標示級別))

主管機關應訂定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依處理辦法規定播送節目。

主管機關得指定時段、鎖碼播送特定節目。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將鎖碼方式報請交通部會商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