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2011年 03月11日 張欽╱台北報導】
六十四歲婦人趙xx,四年前走路上班途中高跟鞋跟遭人孔蓋卡住摔到,頭部重摔地面致下顎骨折、牙齒斷落,治療後嘴巴仍因無法全開而歪斜,台北地院認定施工的北市都更處與台電管理疏失,昨判兩單位須國賠趙婦共六十四萬餘元。
都更處台電賠64萬元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早上,趙婦途經北市大同區至聖公園旁路口,見綠燈前進時,鞋跟遭突起的人孔蓋卡住跌倒,臉部重摔致下顎骨折、牙齒掉落,經治療仍無法正常咀嚼,上下顎咬合不正且歪斜。
事後趙婦不滿台電與都更處互踢皮球,打官司求償醫藥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共二百一十八萬餘元。
都更處辯稱人孔蓋是台電的,台電則稱都更處正進行人行道改善工程。但法官認定兩單位都要負責,昨判兩單位須賠趙婦共六十四萬餘元。趙筱溪昨在國外無法取得聯繫。
行人摔傷獲國賠案例
2008/08/03 文化大學推廣部停車場出入口斜坡道不平,害王姓女同學摔跤,下巴受傷,判北市新工處國賠275萬元
2008/07/28 王姓女子搭阿里山小火車下車時摔傷,法官認定火車與月台間隙過大有疏失,判嘉義林管處國賠14萬4千元
2006/04/13 手機代理商石清澤在住家前人行道踩到沒乾的水泥跌倒,摔破右膝蓋骨,法院判北市養工處國賠28萬4千元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國家賠償法:
「第2條(國家賠償責任(一))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3條(國家賠償責任(二))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