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事摘要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表示,噪音管制標準的一年緩衝期限已正式到期,未來檢測工廠噪音的標準將提高三分貝,藉此維護民眾對於環境品質的要求,業者也應當確實做好隔音措施,避免因違規而受罰。
根據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規定,工廠噪音所適用的新噪音管制標準較過去的標準值提高三分貝的限制,相當於舊標準值噪音源傳播出來的能量要降低一半以上才能符合新標準,這也意味著業者除做好防音隔音設施以外,避免製造噪音才是最好的解決方式。參照同標準第2條第12款規定,受噪音管制規範的工廠,是指具有以人工或機械製造、加工或修理性質的場所。
二、律師叮嚀
新的管制標準在去年已經訂定完成,但考量工廠等場所就其工程及設備進行改善必須花費一段時間,因此於噪音管制標準第11條明定工廠等場所有一年的緩衝期限以調整適應。不過隨著緩衝期限已過,新制將全面予以適用,參照噪音管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進入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有發生噪音疑慮的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又工廠違反噪音管制標準,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標準者,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得按次或按日連續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管制標準時為止。不過如果要按日連續處罰,必須符合同法施行細則14條規定情形。
三、相關法規
(一)噪音管制法第19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有發生噪音之虞之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
對於前項之檢查或鑑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二項規定,於主管機關檢查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聲音狀況時,準用之。
(二)噪音管制法第24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
一、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如下:
一、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
四、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
五、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時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實際從事行為之自然人外,並對該法人或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