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王條款:比例原則

惠博法律事務所-編輯部W

一、案例:

警察人員執行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另外,對人實施臨檢也須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構成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二、相關法條: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三、何謂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行政法上常用的原則,意思是行政上所採的手段,必須能達成行政目的,但手段應屬侵害最小的手段。手段與目的之間,應符合平衡原則,不能「以大炮打小鳥」。

例如警察在臨檢時,若民眾拒不配合,警察若直接開槍,則明顯逾越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