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摘要:(摘自最高行政法院 83年判字第 1223 號 判例)
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符合分區管制規定,又學校大門口與加油站之距離,現行高雄市加油站設置用地審查要點及經濟部發布之加油站管理規則均未有明確規範。本件加油站出入口與愛國國小大門口距離既經被告機關實地測量為六十八公尺,該加油站之設置完全符合法令規定,與七十七年六月二十日發布之高雄市加油站設置及審查要點第四點第二款規定亦相符,被告機關核發可供加油站使用土地證明書,自屬合法之授益處分,如須廢止,應以法有明文規定始得為之,被告機關以法令規範不周,引致地方民眾爭議,鑑於維護三民區愛國國小師生安全及社區公益等由所為廢止原核發可供加油站使用土地證明書之處分,於法無據,且置其因信賴該授益處分投入之龐大資本損失於不顧,顯屬違法等情,求為將一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予撤銷之判決。
二、勝訴關鍵:
合法之授益處分除具有:一、法規有准許廢止之規定;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重大危害;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等要件之一時,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外,基於行政法上之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不得任意廢止之。且原處分機關倘依「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重大危害」或「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之理由,而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時,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三、相關法規:
行政程序法
第123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 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第126條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