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道路設置燈桿式廣告招牌 屬破壞人行道與慢車道間側溝及緣石

一、新聞摘要(中華日報2014/08/26記者吳孟珉/台南報導)

拚九二八檔期業績,建商紛在市區醒目處豎立違法的燈桿式廣告招牌,市府工務局二十六日起連續三天強制拆除,首日就在「一級戰區」的安平區永華路拆除四十五面。

新的容積管制將上路,建商趕在今年大量推案,光是永華路就有多處新完工或興建中的建案,適逢傳統的九二八檔期逼近,建商更競相在人行道設置立桿式藝術燈廣告招牌,大打廣告戰。

工務局表示,建設公司為設置燈座,擅自於人行道路緣鑿孔,破壞人行舖面破壞;而且自設燈座無法保證結構是否牢固,形成周遭行人安全未爆彈。因此昨日起全面稽查,光是一個下午就在永華路全段拆除了四十五面立桿式廣告招牌。

除了永華路外,工務局也將針對其他區域執法,並視各區違規情況,採不定時、不定點強力執行;另也請市民「全民督工」,如遇違法設置燈桿式廣告招牌請撥市民服務專線一九九九舉發。工務局表示,擅自於人行道設置豎立燈桿式廣告招牌,違反市區道路條例,除勒令拆除,並可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律師叮嚀

依臺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人行道與慢車道間的側溝及緣石,不得擅自破壞或更改。建設公司為設置燈座,擅自於人行道路緣鑿孔,致人行舖面破壞不利行人行走、燈座無法保證結構是否牢固,已經屬於擅自破壞或更改人行道與慢車道間的側溝及緣石,形成週遭行人安全的危害,如未於限期內改善,可依臺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開罰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規

(一)臺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

人行道與慢車道間之側溝及緣石,不得擅自破壞或更改。

(二)臺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 28 條

違反第八條、第十四條或第十八條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

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