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同事酒駕 乘客車禍死補償金折半

【聯合新聞網2012.03.07/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歐姓女子明知同事林xx喝酒,仍搭林的車,在國道上出車禍,兩人又在車道逗留被撞死。桃園地檢署認為歐女要為事故負一半責任,發給的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折半;家屬不服提行政訴訟,但敗訴。

中山高速公路於二○○八年七月六日發生兩死車禍。桃園地檢署指出,林酒後載同事歐女沿桃園縣楊梅鎮交流道往北行駛,在北上七十三公里處,林變換車道不當,先撞到詹姓男子的車子,滯停在車道上。

由於事出突然,後方的賈姓男子駕車來不及閃躲,追撞林的車子,林的車頭一百八十度逆轉,車子停靠在內側車道,演變成連環車禍。

林及歐女原本只受輕傷,下車與賈姓男子理論、拉扯,賈大喊要兩人快離開車道,但兩人還是逗留在高速公路上,被游xx駕車撞擊死亡。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歐女知道林酒駕,仍搭他的車,應該了解酒駕危險性可能發生車禍;林因為擦撞停車,與歐女未避至路肩或其他安全地點等待救援,結果被追撞死亡,地檢署認定歐女應負一半責任,裁量合法。

歐家人請求喪葬費四十二萬餘元,及五、六歲幼子的扶養費共一百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核定喪葬費十五萬餘元;兩名幼子的扶養費折半減為約五十萬元,扣除已領的保險費,歐家只能再拿到三萬多元。

【裁判原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2號判決】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1條
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4 條第1 項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第10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

一、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者。

二、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
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7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款所定可歸責之事由,得依下列情形審酌之:

一、被害人以強暴、脅迫、侮辱等不正當之行為引起該犯罪行為者。

二、被害人承諾或教唆、幫助該犯罪行為者。

三、被害人對其被害之發生與有過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