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2011年 03月10日 曾雪蒨、鄧玉瑩、許淑惠╱台中報導】
檢方偵辦ALA大火案,已朝公務員包庇、怠忽職守追查。該店女會計昨向檢方供出,ALA去年安檢時被查出天花板泡棉不合規定、門太小,她將一份檢查報告給台中市政府都發局,但巿府聯合稽查卻沒有該兩項。
台中巿議員更爆出,A LA土地面積173平方公尺,市府卻拿12年前的舊資料指只有103平方公尺,也質疑巿府官員「不是刻意包庇,就是裝傻!」
檢方查官員包庇
台中檢方連日勘察發現,ALA PUB不僅逃生出口被堵住、整棟建築都沒有窗戶;台中地檢署昨借提在押的ALA夜店老闆王銘哲,同步傳訊該店的陳姓女會計(42歲)。
陳女供稱,去年中旬,該店請民間公共安全技術士進行建物公共安全檢查,技術士就已經發現天花板泡棉不合規定,在檢查報告的屋內圖示上註記「天花板有易燃材質、門太小,應予以改善」;她告知老闆,但「老闆很小器,置之不理,還說如果門太小,全台中市的PUB門都太小。」
門太小未列稽查
陳女說,事後將該檢查報告製作兩份,一份給台中市政府都發局,另一份由店方收下,事後店方有收到市府「限期改善」的公文,但「之後每一次的消防安檢、聯合稽查小組臨檢,都沒看到有檢查天花板泡棉或門太小的項目。」
但王銘哲對此強調不知情。檢警已將這份關鍵報告扣案成為重要證據。
事實上,一名ALA離職員工也向《蘋果》爆料,約5、6年前ALA的2樓就發生過一次小火災,當時他們自行以滅火器撲滅,消防隊到場後研判是電線走火引燃隔音泡棉,建議隔音泡棉應該換成防火防焰材質,但該店卻一直沒改善。
實際面積搞不清
台中市議員何文海昨天指出,發生大火的夜店A LA其實土地面積173平方公尺,約52坪,跟市府稽查過程中一再強調只有103平方公尺、30坪面積落差近1倍,痛批市府5年安檢21次,對建物實際面積卻還不清不楚,根本就是「視而不見」、「胡扯」!
台中巿副市長蕭家淇則表示,該店在1999年向經發局進行營業登記後,才開始進行實際建物清查丈量與安檢,總計的確是103平方公尺,數據並非市府捏造。
ALA 3大違失
◎建物消防違規:
˙檢方勘察發現,2樓地板是違建的鐵皮夾層地板、樓梯過窄;失火時,1樓安全門及2樓逃生門均未開;整棟建築沒有窗戶。
◎擅自擴充面積:
˙中市府沿用1999年丈量的土地面積資料,12年來ALA大舉擴充營業面積,市府皆未掌握,火災後仍未察覺登記資料與事實不符。
◎曾失火未改善:
˙離職員工向《蘋果》爆料,5、6年前即曾因電線走火引燃隔音泡棉,員工以滅火器撲滅,但多年來仍無改善。
˙陳姓女會計向檢方供出,去年安檢時已被查出天花板泡棉不合規定、門太小,遭市府要求限期改善,但老闆很小器無意改善。
【資料來源:聯合報 2011/03/07 記者白錫鏗、黃寅、趙容萱、張弘昌、洪敬浤、喻文玟、李奕昕、高堂堯】
台中市中興街傑克丹尼ALA PUB夜店,昨天凌晨疑因猛男「火舞秀」燒到天花板隔音棉,釀成九死十二傷。幸運躲過火劫的客人上網po文說,猛男登場不到三分鐘就釀災,逃出只有一個感覺「活著真好!」
33坪空間 擠了近200人
失火的ALA PUB夜店設在住宅區,近五年來安檢廿一次,只有一次不合格,後來還是過關,檢方將了解稽查過程是否有疏失;總統府與行政院也強調,「若公務員涉有失職,也要查明責任,依法懲處。」檢方凌晨一點將負責人王銘哲及舞男朱 傳毅聲押。
前晚周末夜,外牆滿是外國樂手彩繪的ALA PUB(登記名稱為哈克飲食店),卅三坪空間包括一樓表演區、二樓看台區,近兩百人在現場酒酣耳熱,跟隨LIVE BAND的重金屬樂擺動。 檢警昨天偵訊涉嫌引起火警的猛男舞者朱傳毅,了解起火原因。昨天一早一具具遺體從火場移出,移往殯儀館指認。
代班猛男 火噴天花板
凌晨一點十五分,現場樂隊中場休息,所有人把目光集中舞台,猛男朱傳毅(廿八歲)現身演出火舞秀,他是臨時代班的「菜鳥」,倚著鋼管賣力扭動。莊姓女客說,當時表演猛男忽然拿出兩根黏有勝利之花煙火的LED指揮棒揮舞,火焰達半個人高度,現場High翻天,眼看火勢就要觸及天花板,客人「阿達」表示,他隱約聽到有人大喊「不要玩火!」霎時火苗隨舞者揮臂向上噴,天花板隔音棉隨即著火。
火舌速竄 驚覺非表演
「阿達」說,此時多數客人還以為是表演噱頭,拍手叫好,等發現不對,有人拿桌巾拍打,有人拿起桌上飲料滅火,瞬間變成了兩團火光,慌亂間有人拿外套蓋火,結果「砰」一聲炸開,不到十秒天花板陷入火海。不斷掉落的泡棉渣宛如火雨,有人高喊「失火!」二樓看台區人群擠向沒有扶手的樓梯,還有人直接跳下,門口旁吧台的高腳椅倒了下來,現場一片混亂,有人跌倒被踩過,有客人奔出後,用手幫旁邊的人把頭上的火星撲熄。
才3分鐘 整屋陷濃煙
從事保險業的洪姓男子驚魂未定說,當時看見舞台上方鋼管區,天花板冒出手掌大小的火光,他驚覺狀況不妙,趕緊叫友人「快走!」才三分鐘,整間屋子已被濃煙遮蓋,「速度快到離譜!」「當時人擠人,儘管到處都是火,也只能往外衝!」莊姓女子穿過昏暗、已著火的旋轉樓梯,腿部被燒傷,由於不斷有火星落下,她邊逃邊抱著頭,逃出來才發現手背、脖子都燙到起水泡,右側頭髮也燒焦。消防員一點廿四分獲報趕到,整棟建築已陷入火海,消防員戴著空氣瓶進入,救出半昏迷的傷者。由於火勢實在太大,約兩點半才把大火撲滅。
二樓9屍 焦黑難辨認
消防人員清理火場,發現二樓唯一出口被堵死,在二樓看台座位發現九具屍體,焦黑難以辨認,獲悉趕來的家屬,有的焦急來回踱步期盼一線生機,有的在路邊掩面痛哭。警方帶回夜店負責人王銘哲、猛男朱傳毅及多名員工訊問,對發生大火經過及原因均指不知情。檢警將調查店員是否盡疏散顧客之責。消防人員指出,這棟建築物以紅磚砌造,內部雖無窗簾、布幕,但二樓看台、中央舞台及桌椅都是易燃木製物,以致延燒速度驚人。
安檢過關 還是釀大禍
這場大火令人納悶,廿一次安檢皆過關,為何還有如此重大傷亡?市長胡志強強調,合格標準依據中央統一規定,至於這個標準有沒有問題?還是店家有違法作為?「我認為應調查清楚,為什麼符合消防的標準還發生這種案件,這是我必須找出答案的!」
【法規整理:白宗弘律師】
國家賠償法
「第2條(國家賠償責任(一))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刑法第173條第2項:
「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9條之2: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