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2012.03.15/記者許淑惠╱台中報導】
中國籍陳姓女子十年前嫁來台灣,卻與公公亂倫產子,丈夫去世後,陳女以照顧幼子為由申請在台定居,去年卻遭內政部以是非婚生子不能依親定居,撤銷定居證並限期出境,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也註銷身分證,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判她敗訴。
陳女昨不在住處,她的公公賴姓老翁(七十一歲)氣憤說:「妳(指記者)去告訴內政部,不能讓她回去,否則孩子怎麼辦?我這麼老了沒有辦法帶孩子,難道內政部要照顧嗎?我們會再上訴。」公公說,已認領孫子當兒子,也把大筆田產贈與給他,不過鄰居說,兒子還是叫他「阿公」。
婆婆揭公媳偷情
十年前,賴男為智障兒子娶二十八歲陳女為妻,隔年婆婆就發現公媳偷情,當時公公同意給婆婆房產和現金四千萬元,換不提告,後來陳女產下一子,婆婆覺得孫子長得不像兒子,拿兒子的唾液,與四個月大的孫子口水比對,驗出二人非父子。
五年內不得定居
婆婆怒告公媳通姦,還主張孫子不是兒子所生,提出否認子女之訴,通姦部分,公媳都判刑三月,否認子女之訴確定前,陳女丈夫去世,她便照顧幼子為由,申請定居並取得身分證,但前年法院判決陳女兒子非丈夫所生定讞,內政部因此撤銷陳女的定居證,並要她限期出境,否則將強制驅離,且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定居,台中市戶政事務所也註銷她的戶籍、身分證。
陳女不服提告,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未明確限制,陸配申請定居照顧幼子以婚生子女為限。法官指出,該條例規定需人照料的幼子須是婚生子女,判陳女敗訴。
公媳偷情事件簿
◎2002/07 賴翁幫智障兒物色28歲中國籍陳姓女子結婚
◎2003/03 陳女賴翁發生性關係,遭婆婆當場撞見
◎2004/12 陳女生下一子
◎2005/04 賴妻採集兒、孫唾液鑑定DNA確認無親子關係,怒控賴翁
與陳女通姦
◎2008/01 公媳各判刑3月定讞;隔月智障男病死,陳女以照顧子女
為由取得在台定居證
◎2011/06 陳女遭註銷戶籍並限期出境,怒提行政訴訟;法院認定小
孩非婚生,昨判陳女敗訴
資料來源:判決書
【裁判原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59號;臺中高等行政
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6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72號民事判決】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民法
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刑法
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6條第2項第2款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6條第2項第2款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
者。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24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長期居留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保證書。
四、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
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六、尚餘一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
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
七、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或離婚後取得其在臺灣
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證明。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所稱依親居留滿四年,指自依親居留入境或核發依親居留證之日
,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依親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未逾一百八十
日者,當年不列入四年之計算。
申請案有數額限制者,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文件,於
至數額時繳附。
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每次出境在三個月以內者,第一項第四款
及第五款文件,得免附。
第32條第1項第5款
五、冒用身分或所提供之文書係偽造、變造、無效、經撤銷或申請原
因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