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之合議機關組織不合法,處分自應予以撤銷

一、事實概要:

原告經營之OO歡樂台頻道,於民國100 年6 月14日22時29分至30分播送「雅K舒護活泉水」化粧品廣告,該廣告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宣播內容與核准者不符,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 項規定,依同條例第30條第1 項規定,以100 年7 月27日北市衛藥食字第10035940000號裁處書處託播者統H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4萬元,被告乃以原告播送前開違規廣告,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0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17條第1 款規定,依同法第36條第5 款規定,以100 年9 月9 日通傳播字第10048039520 號裁處書處原告罰鍰10萬元,並應立即改正,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製播廣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勝訴關鍵

(一) 依通傳會組織法之規定,關於通訊傳播業務公告案、許可案及處分案之審議,因非屬於可授權內部單位分層負責之事務,自應由委員會議決議行之且以合議作為決策方式。

(二)被告固訂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公告案許可案及處分案作業要點,惟該作業要點並無法律之授權,僅具有組織性行政規則之性質,其內容牴觸母法自屬無效,不應予適用。

(三)被告作成原處分之合議機關組織不合法,自應予以撤銷。

 

三、相關法規

(一)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二)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播送節目內容之限制)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第9條(應提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本會所掌理事務,除經委員會議決議授權內部單位分層負責者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行之。

下列事項應提委員會議決議,不得為前項之授權:

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二、通訊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三、通訊傳播資源分配之審議。

四、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五、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與涉及通訊傳播事業經營權取得、變更或消滅之處分案之審議。

六、編制表、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之審議。

七、內部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審議。

八、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九、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以外單位主管任免之遴報,由主任委員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