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12.04.27/記者 張瑞楨/台中報導】
官僚心態,莫此為甚?中市豐原區東勢路去年十月路樹倒塌,把年僅卅歲張姓女子壓成重傷,至今仍未痊癒,她在四個多月前請求國賠,中市政府與豐原區公所卻互踢皮球,公文往返六次,都宣稱不是權責機關,不能受理國賠,市議員蔡雅玲與謝志忠諷刺說,市長夫人受傷,全民祈福;市民受傷,自求多福。
此案到昨天為止,中市政府法制局仍堅持豐原區公所要受理,法制局採購申訴審議科員黃xx說,依據相關法令,豐原區公所要受理此案,市府會督促公所受理;不過,豐原區公所督導于xx卻說,案發道路是市府建設局主管,區公所已在三月底,以「非權責機關」為由,發給張女「拒絕賠償理由書」,張女可以到法院提出控告。
去年十月三日深夜,豐勢路一株三百公斤重的路樹倒塌壓傷三人,傷勢最重的是騎機車的張女,頸椎骨折住院半年多,至今仍不良於行,前途幾乎被毀了。
張女昨天於市議員謝xx、蔡xx陪同下召開記者時,流淚控訴:「我只想要健康,受到這種傷害,竟無人負責,我不能工作又要養小孩,不知未來怎麼辦?」謝痛批市府官僚麻痺、權力的傲慢,扼殺人民權益,他呼籲市長胡志強「出來管一管吧!」
據謝提出的公文,市府與豐原區公所互踢皮球的過程如下:去年十一月張女向中市政府建設局請求國賠,今年一月市府建設局要求豐原區公所「審議」,區公所於二月答覆中市政府建設局,指此案是市府建設局的權責。
中市政府又於三月、四月兩度發文豐原區公所,指豐原區公所為賠償義務機關,應儘速受理國賠,避免影響民眾權益,豐原區公所則於四月兩度發文給中市政府與張女,指公所不是權責機關,「故不予受理」,「檢還」國賠請求書。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國家賠償法》
第3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9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
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
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
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
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
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11條第1項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
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
償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