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長被戰車撞死 國賠87萬

【資料來源:中央社】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6年前進行板車操演時,戰車不慎暴衝,撞死連長孫上尉。家屬獲新台幣千萬元撫恤金後,另提國賠訴訟。高院審理,判陸軍司令部應賠家屬87萬餘元。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94年9月間,為執行「專精管道訓練前戰車裝載移防」任務,進行板車操演。張姓中士將戰車開上板車時,戰車油門踏板卻突然卡住,不慎失控暴衝,撞上孫姓營部連長,孫送醫後不治。 雖死者家屬已依照軍人撫恤條例領得1635萬餘元撫卹金,但家屬認為,撞死孫的戰車先前已有剎車失效問題,並遭鑑定為停用裝備,認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相關軍官怠忽職守,造成孫的死亡,因而提起國賠訴訟,求償精神撫慰金、扶養費等金額。 法院一審時,認為相關軍官沒有疏失,判孫的家屬敗訴。家屬不服,提起上訴後,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營部營長未掌握戰車相關鑑定報告,輕率批准計畫,造成孫的死亡,確有疏失,但認為孫負責管理戰車,也應負1/2責任,判決國防部應賠孫家家屬87萬3403元。孫家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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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10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國家賠償法第11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行政訴訟法第7條: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494號判例:
「人民因國家之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害,請求損害賠償時,現行法制,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民事法院訴請賠償外,亦得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於提起其他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二者為不同之救濟途徑,各有其程序規定。人民若選擇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程序為之。若選擇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自僅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程序辦理即可。行政訴訟法既未規定依該法第7條規定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時,應準用國家賠償法規定,自無須踐行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及協議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