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裁罰200萬 劉提行政訴訟
苗栗縣長劉XX在九十八年縣長選舉時,被查出違法收受裕隆等十家公司政治獻金共三百一十六萬元,遭監察院裁罰兩百萬元,並沒入政治獻金,劉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劉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苗栗縣府行政處長何XX表示,劉昨晚有事北上,無法取得聯繫,未能得知其回應。
違法收十業者三百一十六萬
劉九十八年間參加第十六屆苗栗縣長選舉,依法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監察院獲報查出,裕隆公司、福誼公司和嘉德技術開發分別捐贈劉政治獻金一百萬元、六十萬元與六萬元,而此三家公司在捐贈時,分別和國防部軍備局、中油、高雄榮民總醫院有巨額採購契約,已違反政治獻金法「不得與政府機關有巨額勞務採購契約」等規定,屬違法收受政治獻金。
監察院同時查出,捐贈劉政治獻金的公司中,另有廣運建設(十萬元)、詮釋國際(廿萬元)、友鴻觀光開發(十萬元)、藍園房仲(十萬元)、欣漢實業(五十萬元)、琮義公司(卅萬元)及薰衣草森林(廿萬元)等七家公司,屬於政治獻金法規定不得收受政治獻金的「有累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劉應返還收受之政治獻金,或於兩個月內繳庫,但劉未返還或限期內繳庫。
監察院依十次違法行為,分別裁罰劉每筆廿萬元罰鍰,共兩百萬元,另依法沒入十筆違反規定的政治獻金共三百一十六萬元。裕隆等十家公司也被處以十二萬至一百萬元罰鍰,除藍園、欣漢公司不服處分還在行政訴訟中,其他八家公司的罰鍰處分已確定。
劉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指自己不知裕隆等三家公司和政府有巨額契約,而廣運等七家公司是個人捐贈,非公司捐贈,應未違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查相關資料後,認定劉屬違法收受十家公司捐贈政治獻金,處分於法有據,昨判他敗訴。
【本案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28號判決】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政治獻金法》
第7條第1項及第2項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
事業為限: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
約期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
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
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
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
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
商。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
財務報表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