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法律編輯部-D
案件事實:
原告陳O雄於民國102年8月2日向被告中央健保署申請辦理「102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下稱系爭改善方案)之巡迴醫療服務(該被告之收文日期為102年8月6日),惟經被告中央健保署審核其未符系爭改善方案申請資格,遂以102年8月22日健保南字第1025012941號函(下稱中央健保署102年8月22日函)復不予同意,原告陳義雄提起申復,亦經被告中央健保署以102年9月13日健保南字第1025014726號函(下稱中央健保署102年9月13日函)復不予同意,原告3人不服,遂共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勝訴關鍵:
人民如對於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因不屬具體個案之公法上爭議事件,自非行政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之對象,而行政程序法第171條規定,亦非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法律依據。原告主張被告中央健保署對於系爭改善方案之申請,有意圖支付予公會醫師,再向其等索討共分,而拒絕不回饋該署分贓的醫師的申請,請調查貪瀆現象,並請求被告行政院給付原告懲戒署部相關人員之公文云云,核係屬人民就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所為之陳情,並非就具體個案之公法上爭議事件而為爭議,自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相關法規:
行政程序法第171條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
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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