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爭議/南山恐罰上億

【自由時報2012.01.04/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

南山人壽與業務員間僱傭關係爭議已久,最高行政法院日前確認雙方為僱傭關係,勞保局上週五發函要求南山應替已申訴的一六六四名業務員加保勞保及提繳勞退金;值得注意的是,南山應替業務員加保勞保而未加保部分,估計勞保局近期將開出至少億元罰單,創下勞保史上對單一企業開罰最高紀錄。

未提撥勞退金也累罰530萬

此外,針對南山未依法提撥勞退金部分,勞保局目前已對南山開出五十三張罰單、累計罰鍰金額也達五三○萬元,同樣創下勞退史上開罰最高紀錄。

南山與業務員之間僱傭關係之爭纏訟已久,台北市政府在前年二月已認定南山與業務員間為僱傭關係,當時勞保局即針對未提繳勞退金部分先開罰,勞保部分則等行政訴訟確認後再開罰,最近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定南山敗訴、確認南山與業務員間為僱傭關係。

根據勞保局資料粗估,以一名勞工平均投保薪資二八八○○元來計算,若應加保卻未加保,在職一年罰鍰金額約為八萬七○九一元,由於目前已有一六六四名業務員申訴,罰鍰金額估將高達一億四千萬餘元。

勞保局總經理陳益民表示,若南山持續未幫業務員加保,後續勞保局仍可再開罰。此外,若後續再有業務員來申訴,勞保局也會個案進行處理。

南山人壽昨回應,針對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南山現正進行研究。南山長久以來一直採取承攬制度,大多數業務員均認同業務制度,僅少數業務員有不同看法,由於業務制度變更牽涉很廣,制度的改變需時溝通,南山將持續與業務員討論,研議解決方案,也會進一步與勞保局溝通。

【裁判原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0年度判字第2117號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勞動基準法

第2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
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
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
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
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
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
、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
內工資總額 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
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勞工保險條例

第6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
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
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
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
十五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6條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
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第9條第1項

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
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
期未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第49條

雇主違反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
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或置備名冊,經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
續處罰至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