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合法外國人」在國內工作,必須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等才能聘僱

一、新聞摘要

近期有不肖業者在醫院發放名片,稱可介紹「合法外籍配偶」或「合法外國人」照顧病患,事實上卻介紹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家屬因急需看護,未能即時注意相關法規,往往在行蹤不明外籍勞工遭警查獲時才發現受騙,且已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如前來照顧的外國人自稱是外籍配偶,在聘僱前,要詳加查驗「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與依親戶籍資料正本,核對是否確為外籍配偶,及證件上之照片與本人是否相符,並將所查驗之證件影印或照相留存。

 

二、律師叮嚀

僱用「合法外國人」在國內工作,是必須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等相關程序後才能聘僱的。如果經查獲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或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將依就業服務法第44條、第57條第1款及第63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若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相關法規

(一)就業服務法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二)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

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

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三)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

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

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