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八歲小人球洪小妹妹終於拿到定居證,小女孩在父母親陪同下於除夕前到移民署屏東服務站領取證件,女童父親感動地說,心中懸掛八年的重擔終於解套,這真是最棒的過年紅包,洪小妹妹喜孜孜地向幫她趕辦證件的服務站叔叔、阿姨們說謝謝,氣氛溫馨。
服務站主任楊三寶表示,洪小妹妹已正式成為中華民國國民,不必再擔心就學及就醫問題。
女童母親為印尼籍外配,九十一年間洪母懷著身孕回到印尼生產,丈夫於九十二年到印尼接回母女,女嬰與母親共用一本護照入境,卻不知需單獨為女嬰辦理在台居留手續,直到九十七年洪母要申請新護照時,才驚覺女兒已逾期停留五年。
依移民法規,若要為女童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須先出境再入境辦理,但女童年幼,得由家人陪同才能離境,洪家貧困無法負擔出國費用又擔心會被罰款,使得女童入籍問題遲未解決。
女童父親表示,過去八年他對女兒感到很虧欠,為了要替女兒爭取身分,曾找仲介業者幫忙,卻不得要領,女兒生病沒有健保,只能自費,錢不夠就用借的,女兒很懂事,知道爸媽養家辛苦,常安慰他別太操心。
學校老師吳鑑峰了解洪家情況及小女孩的處境後,認為身分問題不解決,勢必對孩子的成長及就醫、就學造成影響,日前寫信到總統府陳情。
移民署屏東服務站科員蘇郁文表示,內政部為解決黑戶媽媽及人球問題,九十九年六月間研議「已在台生子且逾期停留無法取得合法身分外配及其他無證居留個案處理方式」,針對合法婚姻的弱勢求助對象,予以專案處理,洪小妹妹案情符合相關要件,移民署決定核發定居證,讓小妹妹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直系血親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依前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