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2012.03.24/記者 楊國文/台北報導】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公司PChome購物網站,前年在網頁上註明「退貨條款」,即購買電腦軟體,若七日內要辦理退貨應避免拆封,台北市政府認為違反消保法,要求PChome移除網站上這項限制,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該買賣並非行政監督事項,依法北市府不得要求移除,該契約條款若有消費糾紛應由普通法院的消費糾紛訴訟決定,昨判PChome勝訴定讞。
對此,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仍不清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的理由,無法評論,需再進一步了解。
北市府九十九年五月間,獲報發現PChome Online線上購物網站,針對民眾購買電腦軟體商品,有記載凡拆封包裝封套,就不能退貨,限制消費者行使「郵購買賣解約權」內容,以致衍生消費爭議,就依消保法規定進行調查,並發函網路家庭公司,依違反消保法第十七條「無條件退貨」規定,及卅三條、卅六條「得對業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財產之虞,採取必要措施」等規定,須移除網站上限制消費者行使郵購買賣解約權內容。網路家庭不服,打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PChome的交易型態,屬消保法第二條所稱的「郵購買賣」。依消保法十九條規定,消費者不須說明理由和負擔費用,七日內可解除買賣契約,PChome在網站上登載的「不得拆封」規定,已違反消保法規定,北市府的決定並無不當,判PChome敗訴。
但最高行政法院指出,郵購業者七天內得無條件退貨規定,並非台北市府可依消保法第卅三條規定執行行政監督事項,適用法律有誤,且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並未具體說明判決理由,因此改判PChome勝訴定讞。
判決也指出,行政機關得以消保法十七條第一、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以選擇特定行業,經過公告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派員調查,並得對不遵守的業者開罰。
【本案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72號判決】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消費者保護法》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33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
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
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第36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