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基法之救濟

一、事實摘要:【摘自自由時報記者謝佳君/台北報導】
北市勞動局昨公布廿三家違反勞基法企業,違規業者中,公視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工資;中國人壽延長工時未依規定給加班費、延長工時不符法定要件且超過法令規定等;三立也延長工時未依規定給加班費、延長工時超過法令規定、及應放假之日卻未予休假;和信醫院延長工時超過法令規定;馬偕醫院則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休息,作為例假等。其他還有保全、美容、租車及證券公司等。企業應保障勞工權益及履行照護義務,每日做好員工出勤紀錄、核實發給加班費及避免勞工超時加班;工時、加班費等勞動條件已列入稽查重點,業主違規將處以兩萬至卅萬元罰鍰,也可能被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違規企業詳細名單公布於勞動局網頁。

二、注意事項:
(一)勞工權益救濟管道:
1、依勞動基準法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2、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
3、依鄉鎮市調解條例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
4、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有爭議時可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申訴時請寫申訴書,包括用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寄交公司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如經查明事實,會限期命令該公司給付您應得的工資,否則會被處以罰鍰。

三、相關法規:
勞動基準法
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