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差沒簽退 郵局挨罰

【自由時報2012.02.28/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

勞委會中區勞動檢查所對台中市太平區宜欣郵局進行勞動稽查時,發現郵差只簽到而沒有簽退,交由台中市政府處理。郵局表示郵差完成工作時間都不同,因而都未簽退,但市府認為郵局未翔實記載員工出勤時間,已違反勞基法而處以六千元罰鍰,郵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駁回其訴訟。

宜欣郵局提行政訴訟 被駁回

日前傳出有郵差因太勞累而昏倒在路旁,也有郵差因信件太多送不完,乾脆直接當成垃圾丟棄,引起勞工單位的重視,認為郵差的工作時數可能超過法定標準。勞委會中區勞動檢查所在去年三月間對台中市太平區的宜欣郵局實施勞動檢查,發現有五位郵差只有簽到時間而無簽退時間,因而轉交台中市政府處理。

市政府認為,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必須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而宜欣郵局沒有完整的簽到、簽退紀錄,已經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因而對該郵局處以新台幣六千元罰鍰。

郵局︰工作量不同 時間不一

但宜欣郵局認為,每位郵差所遞送的信件數量、時間不一,完成工作時間都不同,而返局時間可能是在下午三點至七點之間,甚或其他時間,才未翔實記載其出勤時間,而依據勞委會在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的函文說明,只要有其他資料可查證勞工之工作時間等出勤情形,仍符合該法之意旨,因此要求撤銷此處分。

法官審理後,認為郵局未翔實記載員工出勤時間,依法必須處罰,而且宜欣郵局也逾期提起訴願,已被勞委會駁回,因此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也駁回其訴訟。

【裁判原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14號裁定】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勞動基準法

第30條第5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行政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
移送訴訟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
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

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

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者。

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
一項規定。

訴願法

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