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退貨期只限郵購或訪問買賣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2011年 03月02日 楊雅靜╱新北報導】
7天內退網購 開封後得還原
新北巿消保官近日接獲許多民眾反應,指出在網購食、用品時,收到貨品與廣告內容不實,鑑賞期要退貨卻被拒,引發多起消費爭議;日前就有一名民眾網購隨身氧氣罐,噴了兩次沒感覺,業者卻以使用過為由拒退貨。對此,消保官提醒,依《消保法》規定,網購商品雖可享七日內可退貨權利,但依《民法》規定,消費者得負起把物品回復原狀、或部分負擔之責。
氧氣罐噴過拒退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近日幾乎每天都會接獲民眾反應,在網購或郵購物品時,事後才發現買貴、不合用、甚至不好吃等,詢問可否要求七日鑑賞期的權利;一名民眾即在網上看到有賣家推銷攜帶式的小瓶「氧氣罐」,強調吸了氧氣後可以醒腦等,心動下便訂購,不料拿到貨物噴兩次,發現根本沒有感覺,向賣家抗議,但對方以已使用過而不肯退費,只好向消保官投訴。
「需自付使用費」
此外,近來很夯的團購食品,也常發生有民眾拿到貨物後,覺得內容物與廣告不符,或是試吃後發現「根本不好吃」,在鑑賞期內想退貨,卻因拆封無法還原、或已食用等因素,被業者拒絕。
對此,消保官楊舜惠提醒,網購商品雖有七天鑑賞權,「但業者可依《民法》要求消費者將商品回復原狀,像氧器瓶的案例,吸兩口無法回復,即需自付商品已使用或損壞的費用」。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2011-02-17 記者楊久瑩/台北報導】
訂民宿反悔不想去、自動洗衣機買回家發現沒有「全」自動…,春節期間消費糾紛不少,行政院消保會接獲的民眾詢問電話,高達三分之二比例詢問退貨權益;消保會提醒,依據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只限「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才享有購物後七天內不必理由退貨還錢的權益,實體消費並不在七天鑑賞保障內。
消保會也透露,消費者想退貨的原因五花八門,有人買了標榜全自動的洗衣機,回家卻發現部分仍需手動;買電腦遊戲軟體,沒想到家中電腦不相容;訂了民宿卻因為看了春節塞車新聞不想去;買了化妝品事後又反悔…,千奇百怪的退貨理由,多數因為在實體店家購買,不適用七天鑑賞期保障及消保法無條件退貨的規定。
「奇怪!為什麼法律規定購物七天內可退貨,業者卻拒絕還錢?」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春節假期後陸續接獲消費者詢問電話,其中又以退貨糾紛案最多,在三十六件與退貨有關的詢問電話中,六成以上都是詢問購物後七日內可否無條件退貨。
消保會指出,農曆春節期間,消費者受到年節氣氛及促銷影響衝動購物,事後卻發現購買商品不符需要,向業者辦理退貨還錢卻遭拒絕,因而質疑業者違反消保法規定。
消保官王德明解釋,七日退貨保障有條件限制,依據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只有「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才享有購物後不用說明理由、不必負擔費用,一旦不想購買,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可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約退款的權益。
所謂「郵購買賣」,限業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行銷方法,致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便與業者成立的買賣;「訪問買賣」則是指業者未經邀約,直接到消費者住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的買賣行為。至於到一般賣場或實體商店購物,消費者並沒有七日內無條件退貨的權利。
消保會提醒,實體消費如發生糾紛,可撥打一九五○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1950.gov.tw網站線上申訴,保障自身權益。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
民法第259條:
「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