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2012.2.17/記者林良哲、張菁雅/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對王姓兄弟經常拍攝照片來向環保局檢舉汽機車排氣污染,但他們所檢舉的1300多件污染案件中,環保局有870件未開罰,致使他們無法領取檢舉獎金。2人向台中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環保局開罰,但法院審理後認為,裁罰與否是環保局的權責,無法強制要求,因而駁回其訴訟。
判決書指出,王姓兄弟總共向環保局檢舉1373件汽機車排氣污染案件,環保局針對其中的503件開出罰單,其餘的870件並未處以罰款,王姓兄弟要求環保局開罰,但遭環保局拒絕,2人因而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指稱環保局若是向車主開單處罰,檢舉人可以分得檢舉獎金,因而2人就此有利益存在,要求環保局給付檢舉獎金。
法官審理後認為,依據「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規定,檢舉人得領取獎勵金、獎章、獎品、獎狀、錦旗、獎牌等獎項,不能強制要求環保局給予獎金,而且裁罰與否是環保局的權責,原告就此獎勵金只有「反射利益」而非直接利益,無法強制環保局開出罰單,因而駁回其訴訟。
台中市環保局空氣及噪音管制科長商文麟表示,去年環保局總共收到7萬1000多件檢舉烏賊車的案件照片,發出500多萬元檢舉獎勵金。因案件量相當大,而且基於公平、公正原則,環保局已聘請攝影專家及空污目測人員組成審查小組,針對這些檢舉照片一一檢視,要求照片中車牌必須清晰,而排煙量也要達到一定標準,環保局才會開罰,並非民眾檢舉案件一律開罰。
【裁判原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36號判決】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行政訴訟法第5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2條第2項
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第7條第1項
經人民檢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檢驗之案件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定污染減量成效績優者,檢舉人得領取獎勵金、獎章、獎品、獎狀、錦旗、獎牌等獎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