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C工程師猝死 勞委會:確超時工作

【資料來源:聯合報 2011.03.03 記者湯雅雯、鄒秀明/台北報導】
宏達電(HTC)卅歲工程師謝銘鴻上月疑似過勞死的調查報告才剛出爐,又傳出一名勝華科技員工在值大夜班時猝死,外界解讀又是一宗「過勞死」。勞委會回應,過勞死認定放寬,以前浮在檯面下的個案,現在浮出檯面,都將積極協助。
勞委會昨天邀集地方政府開會,針對保全業研擬相關規範,未來地方勞工局核備工作契約時,有無合理例假及工時,將訂出指引讓地方政府加強落實。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昨天表示,勞委會將全面檢討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的適用,首要從保全業開始,找來地方政府是要討論第一線執行上的認知問題,近期也將找專家學者審核指標。
勞委會副主委郭芳煜表示,宏達電工程師謝銘鴻的超時工作調查報告昨日剛出爐,發現他在死前半年平均加班時數逾六十五小時,「確實有超時工作」,但是否為觸發過勞死原因,還有待專業醫師研判。
郭芳煜說,謝銘鴻死前半年平均加班時數逾六十五小時,已經超過勞基法規定,一個月加班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規定,桃園縣勞工局也會祭出罰單開罰。至於「超時工作」是否就是導致謝銘鴻過勞死主因,還須勞保局認定,進一步給予職災給付。
宏達電主管昨天表示,雖然公司採「自由上下班」制,但已經開始提醒同仁注意下班時間,初步希望員工加班不要超過晚上十一點。
外傳宏達電已開始要求,員工若要加班,必須向主管報備獲准,而且公司還要求員工在精神狀態佳的情況下,確保安全回到家裡。
勞委會表示,勝華劉姓員工值大夜班猝死個案,也將主動啟動「疑似過勞死機制」介入調查。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49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