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法律編輯部-D
案件事實:
有民眾未依使用牌照稅第3條第1項規定繳納使用牌照稅,因車輛牌照稅未繳,聲請緩繳後,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的通知尚未送達;一百年九月間因違規停車,被新竹警方查詢後發現未繳納牌照稅,並通知桃園縣政府稅務局,而稅務局則在滯納期滿後,移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該民眾雖於一百零一年一月繳納本稅,仍遭裁處稅額一倍的罰鍰。
勝訴關鍵:
政府機關的資料流用並無法源依據;警方舉發民眾違規的同時,「順便」查詢個人稅費紀錄且提供給稅務單位,也屬濫用人民個資。且稅務局也違反程序正義,在做出罰稅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若未通知其陳述意見,將剝奪了人民的「聽審權」;整個「查稅」過程不僅剝奪了聽審權,更省略了應調查排除處罰的責任。
相關法規: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