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檢查機構是否屬行政機關?

一、考題:

T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民間檢查機構,代辦建築物附設機械停車設備之竣工檢查、每年定期安全檢查,以及核發使用許可證等事項。今因前揭民間檢查機構所聘檢查員之簽證不實等缺失,導致承租該不合格停車設備之使用人受有損害,試問:

(一)依行政程序法及國家賠償法等規定,何者應負最終之行政上損害賠償責任?

(二)事故發生前,承租該停車設備之使用人,如預先發現該停車設備確有不合格之情事者,其得否及如何請求主管機關命該停車設備之法定管理人應停止使用?

 

二、擬答:

(一)

民間檢查機構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擬制行政機關」。因該機構所聘檢查員之簽證不實等缺失,導致承租該不合格停車設備之使用人受有損害,依國家賠償法第4 條規定,視同委託機關(T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公務員所造成之損害,故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惟若該檢查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T 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對民間檢查機構或其所聘檢查員有求償權。

(二)

承租該停車設備之使用人,建築法條文為公法上請求權基礎,請求主管機關命該停車設備之法定管理人停止使用。若主管機關為拒絕處分或怠為處分,得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訴願法第1、2條參照)及課予義務訴訟(行政訴訟法第5 條參照),請求法院判命主管機關作成命停止使用之行政處分。

 

三、相關法規:

 

國家賠償法

第4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行政程序法

第2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