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有一名男子遇紅燈停等,綠燈亮時前方車子卻不走,他便繞過路中雙黃線超越前車,結果被路口前方警察將他攔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規定開了一張九百元的罰單。男子強調已經按了喇叭,前車還是不走,才會繞過雙黃線超車,對該筆罰單表示不滿,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二、勝訴關鍵
依照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該男子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行為,就算不是故意而是出於過失,也應處罰,更何況該名男子明知超越雙黃線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的行為,卻因前車不走而故意超越雙黃線,違規事實明顯,警察因此開單並無違誤,故應駁回男子提起的行政訴訟。
三、相關法規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二)行政罰法第7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三)行政罰法第8條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