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法律事務所-編輯部W
一、事實摘要:(摘自自由時報 記者羅添斌、邱燕玲/台北報導)
針對4G系統採購以及中國通訊產品裝備能否列入台灣重要電信系統採購對象,引發國人高度關切,國安高層官員昨晚表示,4G系統涉及國家關鍵基礎建設,政府對此案早已做出「禁止採購中國產品」的決定,也通令各電信公司,嚴格禁止中國籍人士以施工、採購及維修名義,進入電信機房,以確保國家安全。
涉國家關鍵基礎建設
他強調,這項共識早經國安會及行政院資安辦公室等單位討論確認,屬既定的國家政策,並非單單針對鴻海,也非針對華為一家公司。
鴻海集團進軍4G系統,旗下國碁公司計畫採購中國華為公司的通訊設備,但也引發爭議。
國安高層官員說,華為有其特殊的背景,與中國解放軍相關,相關通訊產品被政府視為具有「高度風險」,華為產品要進來台灣,都要經過國安會及政院資安辦公室的討論。
華為具有「高度風險」
他解釋,並非所有華為產品都有問題,風險程度要由主管機關認定,不是廠商說了算,涉及關鍵基礎建設的通訊設備,例如4G主要系統以及基地台內的核心裝備,我方認為具有高度風險,「列為禁止採購對象」,基地台的周邊設施是否具有高度風險,須由主管機關一一加以認定。
此外,一般性通訊產品如印表機、行動電話、網卡,有一定程度風險,但風險程度不高,國安單位建議「限制採購」,尤其是政府單位本身,國安局至今都沒有使用過華為的產品,部分政府單位曾採購華為通訊網卡的行為,也已遭國安局要求檢討。
官員說,4G的政府主責機關為NCC,國安局是以國安主管單位的立場提出建議,但無法代替NCC決定什麼可以放行、什麼項目必須禁止;鴻海集團計畫採購哪些設備、哪些設備是列為禁止採購、哪些為限制採購,相信NCC會針對鴻海採購案做出具體說明。
二、注意事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指出,由於國家安全屬國安主管機關權責,NCC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3條第8項規定,針對業者之系統建設計畫作出准駁,必須根據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辦理。
NCC表示,立法院於102年10月17日第8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為保障國家網路安全,以及儘早確定相關規則,以供業者遵循,要求資通安全會報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規定電信業者提報的系統建設計畫之4G網路相關設備應全面禁止中國產品。」因此,4G業者是否得採用大陸廠牌電信設備,NCC將持續與國安主管機關協商,未來將依國家安全考量之最終決定辦理。
三、相關法規: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3條
得標者應於取得籌設同意書及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後,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架設許可: 一、頻率指配核准函及系統架設許可申請書。 二、公司變更登記文件影本。 三、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之證明文件。 四、系統建設計畫:含系統架構、建設設備名稱及數量、達成第六十六條所定電波涵蓋範圍之基地臺數及時程。 前項申請系統架設許可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或記載事項誤寫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 予受理。 得標者取得系統架設許可後,應依第一項第四款系統建設計畫建設行動寬頻系統。 得標者或經營者變更第一項第四款系統建設計畫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得標者或經營者建設第一項第四款系統建設計畫以外之後續網路,應檢附系統建設設備名稱及數量清單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架設許可。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六條規定建設行動寬頻系統,並得以國際電信聯合會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行動通訊技術,建設其系統。 未依規定取得架設許可或未經核准者,不得設置行動寬頻系統之一部或全部。 主管機關依本條規定為准駁決定時,應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