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天橋偷拍闖紅燈 駕駛抗告撤罰單

一、新聞摘要

【聯合報╱記者楊德宜/桃園報導】

桃園縣祝姓男子收到交通罰單,竟是警員躲在天橋上偷拍,以對向車道的交通號誌推測他闖紅燈,他懷疑警方以秒差方式舉發,桃園地方法院表示,舉發的員警寧可在天橋上「守株待兔」,卻不當場攔檢,認為祝男說的有理,裁定將罰單撤銷。

 

二、律師叮嚀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闖紅燈或平交道的行為,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故交通違規舉發應以當場攔檢舉發為原則,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1款所規定的逕行舉發條件為「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限於重大且急迫性的違規事由,事發當時交通流量不大,但舉發員警逕行舉發地點卻是在天橋上拍攝,並無任何無法當場攔檢車輛情形,此處分不合法,應撤銷之。

 

三、相關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