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聞摘要
【聯合報╱記者楊德宜/桃園報導】
桃園縣祝姓男子收到交通罰單,竟是警員躲在天橋上偷拍,以對向車道的交通號誌推測他闖紅燈,他懷疑警方以秒差方式舉發,桃園地方法院表示,舉發的員警寧可在天橋上「守株待兔」,卻不當場攔檢,認為祝男說的有理,裁定將罰單撤銷。
二、律師叮嚀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闖紅燈或平交道的行為,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故交通違規舉發應以當場攔檢舉發為原則,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1款所規定的逕行舉發條件為「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限於重大且急迫性的違規事由,事發當時交通流量不大,但舉發員警逕行舉發地點卻是在天橋上拍攝,並無任何無法當場攔檢車輛情形,此處分不合法,應撤銷之。
三、相關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