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鳳山區眷區改建基地自備款調漲

【資料來源:中央社2011/08/21記者羅楚東台北報導】
國防部表示,高雄市「鳳山眷區改建基地」自備款調漲一事,將邀集眷戶座談,另依據工程合約的物價調整機制,精算物價調整款減支額度、反映成本,以減輕眷戶負擔。

媒體報導,高雄市鳳山的眷改自備款以原物料調漲為由,將金額由認證時的新台幣30萬調漲至110多萬,調漲將近300%,遭到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江玲君強力要求行政院以眷改基金支付差額,讓榮民長輩得以順利入住新屋。

國防部下午發出新聞稿表示,將邀集眷戶座談並說明改建進度及相關問題,就眷戶訴求事項持續協調溝通、澄清誤解和爭取支持;另將依據工程合約的物價調整機制,精算物價調整款減支額度、反映成本,以減輕眷戶負擔。

國防部說,高雄市「鳳山眷區改建基地」規劃興建住宅計1379戶,店舖67戶,合計1446戶,完工後將安置黃埔新村等9個眷村1331戶原眷戶及違佔建戶。民國94 年11月22日向前高雄縣政府提出建照申請,後來因縣府將該址土地建築容積率由240%調降為120%,造成容積不足、興建量體減半,導致可興建戶數無法滿足眷戶需求戶數。

國防部指出,全案歷經積極協調溝通後,縣府始恢復原240%的基準容積率,並於民國96年5月31日核發建照;惟審照歷時長達1年7個月,比正常時間的3至5個月多耗時3倍,嚴重影響工程進度,更因建物原物料高漲,引發眷戶怨懟與不滿。

國防部提到,取得建照後即積極辦理工程發包作業,但由於適逢營建物價飆漲,營造商考量成本無意投標,歷經5次流標並完成預算調整後,才在民國97年6月20 日完成發包,同年11月18日開工。

國防部說,工程迄今進度順利,預計於民國101年1 月31日完工;由於新建工程開工後,建築原物料緩步回跌,依比例推估,至工程完工後應可減支工程款近新台幣6億元,可反映成本,降低眷戶負擔。

國防部強調,這項改建案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按眷戶認證需求的數據設計規劃,並完成發包興建,若眷戶放棄承購改領輔助購宅款,勢必產生大量空屋及龐大住宅管理費,除了造成浪費公帑的情形,亦可能遭監察院糾正行政疏失。

【相關法規:白宗弘律師整理】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20 條
原眷戶可獲之輔助購宅款,以各直轄市、縣 (市) 轄區內同期改建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依國有土地可計價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百分之六十九點三為分配總額,並按其原眷戶數、住宅興建成本及配售坪型計算之。分配總額達房地總價以上者,原眷戶無須負擔自備款,超出部分,撥入改建基金;未達房地總價之不足款,由原眷戶自行負擔。
前項原眷戶自行負擔部分,最高以房地總價百分之二十為限,其有不足部分,由改建基金補助。
原眷戶可獲得之輔助購宅款及自備款負擔金額,依各眷村之條件,於規劃階段,由主管機關以書面向原眷戶說明之。
申請自費增加住宅坪型之原眷戶,仍依原坪型核算輔助購宅款,其與申請價購房地總價之差額由原眷戶自行負擔。
第 21 條  原眷戶放棄承購改建之住宅,自願領取前條之輔助購宅款後搬遷者,從其意願。
第 22 條  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建者,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房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原眷戶未逾三分之二同意改建之眷村,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經原眷戶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改建說明會。未於期限內依規定連署提出申請之眷村,不辦理改建。
主管機關同意前項申請並辦理改建說明會,應以書面通知原眷戶,於三個月內,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及完成認證,始得辦理改建;對於不同意改建之眷戶,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未於三個月內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完成認證之眷村,不辦理改建。
經主管機關核定不辦理改建之眷村,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都市更新時,原眷戶應由實施者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拆遷補償或安置,不得再依本條例之相關規定請領各項輔(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