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買賣 國稅局: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者以贈與論!

要  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日前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包含直系、旁系及姻親間財產的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如果未能提出給付價款加以確實證明者,稅捐稽徵機關將會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說  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以贈與論,其立法意旨在於防止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因此即使雙方在私法上為買賣的約定,但在法律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故除非當事人依同款後段規定,能提出支付價款的資金來源或支付憑證,足以證明買賣行為屬實,而非虛構買賣以逃避贈與稅課徵者,自不會以贈與稅課徵,否則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血親親等的計算,依民法第968條規定,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的直系血親,再由同源的直系血親,數至與其計算親等的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數。而姻親的親系及親等計算,則參照同法第970條規定,從其配偶的親系及親等。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民眾應注意是否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適用的規定。

 

相關法規: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二)民法第968條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三)民法第970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