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土地讓與要課稅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11.11.21】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將借名登記在第3人名下的土地權利讓與他人,使他人等同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的行為,即使土地性質為農地,仍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查獲甲在民國97年間,與朋友乙共同出資購買一筆土地,並登記在乙君名下(甲為隱名所有人)。直到99年間,乙以贈與方式將全部的土地移轉給他的配偶丙,再經由丙以贈與方式,將甲君借名登記的土地應有部分產權,移轉登記給甲的兒子A。

此移轉行為,被國稅局認定甲的兒子A,無償自父親甲取得土地所有權,應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的贈與行為,必須繳納贈與稅,但甲並未辦理申報及繳稅。台北市國稅局因此核定甲贈與給兒子A的財產贈與淨額為2,080萬元,按修正後贈與稅率10%,甲應納贈與稅額是208萬元。由於甲並未申報贈與稅,台北市國稅局並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加處甲應繳漏稅罰鍰208萬,合計應納稅款416萬元。

國稅局經審查認為,甲藉由借名登記方式無償讓與登記移轉請求權給A,並非甲經登記取得所有權後,再移轉登記給A,認定甲贈與給子財產並非「農地」,而是「土地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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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農地贈與符合《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之繼承人,且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惟本案甲自始並未持有農地,其贈與標的為「土地返還請求權」而非「農地」,故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適用。甲將土地返還請求權直接讓與其子女,構成贈與行為,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贈與稅。

提醒:

若有出資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之農地,應先請求返還農地,將該筆農地移轉至本人名下,再移轉給《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之繼承人,且繼續作農業使用者,方可免稅,否則將有被補徵贈與稅之風險。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
    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
    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
    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
    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