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日前國稅局查獲北市某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六筆給他人,買賣成交價與公告現值相差近七倍,疑似將土地低於公告現值出售,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以贈與論的情事。但繼承人提供資料說明該土地為山坡地,地勢高低起伏,屬於不易開發的地區,買賣時點鄰近土地的法拍價及估價師估價與土地成交總價相當。
二、勝訴關鍵
買受人與被繼承人間並無親等關係,無逃漏贈與稅的可能,且被繼承人非重病期間出售土地,也無逃漏遺產稅的情事,納稅義務人既燃能夠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並無顯不相當代價移轉財產情事,
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三、相關法規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